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拍賣行業拍賣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條例、規定,并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
第二條 參加拍賣活動的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并遵守本通則,并對自己按照本通則參與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
第三條 拍賣人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組織和開展拍賣活動。拍賣人應根據本通則的規定,處理拍賣活動中的各項事宜。
第四條 本通則各項條款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執行中如發生爭議,可提請中國仲裁機構予以仲裁,或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章 關于委托人的規定
第五條 委托人委托拍賣人拍賣其標的時,應當向拍賣人書面說明拍賣標的的情況,并出示對該標的合法的所有權或可以處分該拍賣標的的證明,與拍賣人簽署委托拍實合同書。
第六條 委托人應向拍賣人及買受人保證其對該拍賣標的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依法可以處分權,在該拍賣標的上沒有設定任何債權。
第七條 委托人拍賣國有資產,應在拍賣前將拍賣標的依法進行評估,以確定保留價。
第八條 委托人不得競投自己的物品,也不得聘請他人代為競買。
第九條 對某些需要辦理附隨移交手續的標的,委托人應在拍賣成交后按照約定將委托拍賣標的及相關文件、資料移交給買受人。有義務協助買受人辦理證照過戶等手續。
對因拍賣標的引起的訴訟,如果拍賣標的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明對其享有所有權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賠要求,則委托人應負責賠償買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十一條 如果委托人違反本通則第六條的規定,拍賣人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支出,均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章 關于競買人的規定
第十二條 競買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等規定對參加拍賣活動所要求的條件。
第十三條 競買人在參與拍賣活動前應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成為正式競買人。競買人有權向拍賣人了解拍賣標的情況。
第十四條 競買人應在拍賣前憑有效身份證明填寫并簽署登記表,領取競投號牌參加競買。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
第十五條 競買代理人應在拍賣日前向拍賣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得到拍賣人的書面認可。
第十六條 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席,可采用書面形式委托拍賣人代為競買。
第十七條 競買人委托拍賣人代理競買應在規定時間內(拍賣日二十四小時以前)辦理委托手續,與拍賣人簽訂委托代理競買協議。
第十八條 競買人如需取消委托代理競買協議,應在拍賣日二十四小時以前書面通知拍賣人。
第十九條 拍賣人接受競買人的委托競價購買拍賣標的,應在代理協議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任何超越代理權限的競買行為,其責任由拍賣人承擔。
第二十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委托競買者若對同一標的的委托價相同,則最先與拍賣人簽訂的委托代理競買的協議有效。
第四章 拍賣標的的展示
第二十一條 拍賣標的資料是對拍賣標的的一般性介紹。所載拍賣標的的型號、材質、性能、歸屬、保存情況和估計售價等僅是提供參考性說明。
第二十二條 拍賣人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標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印刷資料、新聞載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標的的任何擔保。
拍賣人為買受人出具的有關拍賣標的發票上所載明的標的名稱等說明性文字,不構成對拍賣標的的擔保。
第二十三條 拍賣人應在拍賣前不少于七日發布拍賣公告,并以不少于二日時間展示拍賣標的。同時,應向競買人提供拍賣標的的資料及查驗拍賣標的的必要條件。
第五章 拍賣標的鑒定
第二十四條 拍賣人有權對委托人委托拍賣的物品進行鑒定并有權依鑒定結果保留或解除委托拍賣合同。
第二十五條 競買人在拍賣日前;有權審看拍賣標的原物,了解競買標的實際狀況。
第六章 付款及標的交割
第二十六條 買受人支付所有應付款項即可獲得拍賣標的的所有權。
第二十七條 競買人競投成功后,買受人應自拍賣日起七日內付款并辦理移交等手續,領取拍賣標的,包裝、搬運等費用自理。
第二十八條 拍賣人代為包裝及處理拍賣標的,僅應視為拍賣人對買受人提供的服務。拍賣人可酌情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
第二十九條 所有拍賣標的的購買款項應以拍賣人指定的貨幣支付。如買受人以異類貨幣支付,應按“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于拍賣日前一個工作日公布的市場匯價中間價折算。拍賣人為將該種貨幣兌換成人民幣所發生的所有銀行手續費、傭金或其它費用,均由買受人支付。
第三十條 買受人未能如期領取競得的拍賣標的,因逾期造成對該拍賣標的的搬運、儲存及保險費用等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買受人不按期付款或在競得日起逾兩個月不領取拍賣標的,拍賣人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買受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拍賣人因買受人違約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因買受人遲付或拒付款項造成的利息損失;
。ǘ┮怨_拍賣或其它方式出售該拍賣標的,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及不足購買價的款項由買受人支付。
第三十二條 如拍賣標的未能出售,委托人應在收到拍賣人領取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取回該拍賣標的,發生的儲存、保險等費用自理。超過兩個月,拍賣人有權以公開拍賣的方式出售該拍賣標的,并有權從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應支付的傭金及其它費用,將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三條 委托人要求拍賣人協助退回其拍賣標的,退回的風險及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七章 關于保留價和傭金
第三十四條 委托人有權確定或依據有關評估部門的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對保留價的數目保密。
第三十五條 所有拍賣標的保留價數目以人民幣表示。
第三十六條 委托人應在拍賣活動前與拍賣人書面約定傭金的比例,競買入進入拍賣場參加競買則表明同意拍賣人規定的買受人應付的傭金比例。
第三十七條 拍賣公物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最高不超過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某拍賣標的競投價低于保留價而未能成交,則委托人應按約定向拍賣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和其它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拍賣人有權按照事先約定,在向委托人支付拍賣款項的同時,扣除傭金和其它有關費用。
第八章 保 險
第四十條 除委托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拍賣標的將由拍賣人投保,費用由委托人支付。保險額以拍賣人與委托人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確定的保留價為準。此保險金額只適用于保險索賠,并非拍賣人對該拍賣標的價值的保證或擔保,也不意味著該拍賣標的由拍賣人出售,即可獲得相當于該保險金額之款項。
第四十一條 保險期限自拍賣人收到委托拍賣標的至買受人領走該拍賣標的時止。如果拍賣標的未能出售,則保險期限至拍賣人返還委托人該拍賣標的時止。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
第四十二條 如委托人以書面形式告知拍賣人不需投保其拍賣標的,則風險由委托人承擔,且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
。ㄒ唬⿲υ撆馁u標的的損失或損壞向拍賣人提出的索賠或訴訟作出賠償,無論該損失或損壞屬于何種性質,于何時在何種情況下如何發生,即使該損失或損壞是因疏忽所造成,也不能免除委托人的賠償責任;
(二)賠償拍賣人因上述情況所造成的損失及所支出的費用;
(三)將本條所述的賠償規定通知承保人。
第四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拍賣物品無法預防的自然變化和損耗等原因造成拍賣標的損失,拍賣人不負責任。
第四十四條 因其它原因發生拍賣標的損壞及賠償,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保險的法律和規定處理,并在保險索賠完成時,將保險賠款扣除拍賣人的費用(傭金除外)后,余款支付給委托人。
第九章 拍賣收益的支付
第四十五條 如買受人已向拍賣人付清全部購買價款且未發生任何爭議,則拍賣人應在拍賣標的拍出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幣將拍賣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四十六條 如期限屆滿,拍賣人仍未收到買受人的全部購買價款,則拍賣人將在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拍賣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四十七條 拍賣人有權向買受人收取以外幣支付的購買價款,與拍賣人支付委托人拍賣收益的幣種無關。
第四十八條 如買受人在拍賣標的出售日起一個月內仍未向拍賣人支付購買價款,拍賣人將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拍賣人認為實際可行的情況下,采取適當措施,協助委托人向買受人收取購買價款,但拍賣人將不以自己的名義向買受人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拍賣人有權接受委托人授權(由委托人支付費用)并視具體情況決定下列事項:
。ㄒ唬┩赓徺I價款以特殊條件支付;
。ǘ┌嵋啤①A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賣標的;
。ㄈ└鶕就▌t有關條款,解決買受人提出的索賠或向買受人提出的索賠;
。ㄋ模┎扇∑渌匾胧┦杖≠I受人拖欠委托人的價款。
第十章 撤消委托拍賣
第五十條 如拍賣人認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拍賣人有權在實際出售前的任何時間撤回任何拍賣標的:
。ㄒ唬⿲ε馁u標的的歸屬或真實性有懷疑;
。ǘ⿲ξ兴鞯恼f明或本規則第六條所述委托人保證的準確性有懷疑;
。ㄈ┪腥诉`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ㄋ模┐嬖谌魏纹渌侠碓颉
第五十一條 委托人可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撤回其拍賣標的,但撤回拍賣標的時,該拍賣標的已列入的圖錄或其它出版物已開始印刷,則應支付相當于該柏賣標的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的款項并支付其它費用。如圖錄或任何其它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需繳納相當于拍賣標的保險金額百分之十的款項并繳納其它費用。
委托公物拍賣,委托人撤回其拍賣標的,應向拍賣人支付適當的補償費用。
第十一章 其它有關拍賣人的條款
第五十二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入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五十三條 拍賣人對下列事宜有決定權:
(一)某拍賣標的是否適合由拍賣人出售,以及出售地點、出售日期及出售條件;
。ǘ⿲θ魏闻馁u標的作任何內容的說明和評價:
。ㄈ┦欠駪髟儗<业囊庖姟
第五十四條 拍賣人有權提高拍賣標的競買價,拒絕任何被認為是違反規則的競買價。有權撤銷或分拆拍賣標的,合并任何兩件或兩件以上的拍賣標的。有權在出現爭議時將拍賣標的再次拍賣。
第五十五條 拍賣人有權決定拍賣活動計價貨幣及根據有關部門的公告,公布貨幣兌換率。
第五十六條 拍賣人有義務為參與拍賣活動的各方保守秘密,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和本通則維護各方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章 通則涉及的詞語定義
第五十七條 本通則各條款內的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拍賣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2)“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競買入”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5)“拍賣標的”指委托人委托拍賣人在拍賣活動中出售的物品。
(6)“購買價”指落槌價與買受人應付傭金及其它應支付費用的總和。
(7)“保留價”指委托人提出并與拍賣人書面確定的拍賣標的的最低售價。
。8)“公物”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
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 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法發[200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省、自治區建設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各直轄市房地產管理局:
為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依法及時執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時,除復制有關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費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費用。登記過戶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查封或者進行實體處理前,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該土地、房屋的權屬。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土地、房屋權屬情況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出具協助查詢通知書。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出具查封、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三、對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查封或者預查封登記。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四、人民法院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并復制或者抄錄的書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權屬的登記機構或者其所屬的檔案室(館)加蓋印章。無法查詢或者查詢無結果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查封時,土地、房屋權屬的確認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或者出具的權屬證明為準。權屬證明與權屬登記不一致的,以權屬登記為準。
在執行人民法院確認土地、房屋權屬的生效法律文書時,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權利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同一權利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時查封;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屬不一致的,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
七、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登記名義人(案外人)書面認可該土地、房屋實際屬于被執行人時,執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記名義人否認該土地、房屋屬于被執行人,而執行法院、申請執行人認為登記為虛假時,須經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或者通過其他程序,撤銷該登記并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八、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執行法院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辦理查封登記。
九、對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準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查封,已核準登記的,不得進行查封。
十、人民法院對可以分割處分的房屋應當在執行標的額的范圍內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體查封。
分割查封的,應當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明確查封房屋的具體部位。
十一、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時應當重新制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續封的,應當經過所屬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繼續查封手續的,查封的效力消滅。
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完畢后,對未處理的土地使用權、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將解除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
十三、被執行人全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
十四、被執行人部分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按已繳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可以對確認后的土地使用權裁定預查封。對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全部進行預查封。
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全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將被執行人繳納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退還的土地出讓金交由人民法院處理,預查封自動解除。
十五、下列房屋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
。ㄒ唬┳鳛楸粓绦腥说姆康禺a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ㄈ┍粓绦腥速徺I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十六、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和所附的裁定書辦理預查封登記。土地、房屋權屬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預查封轉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從預查封之日起開始計算。
十七、預查封的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時應當重新制作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預查封的續封期限為一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續封的,應當經過所屬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十八、預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之日,人民法院未辦理預查封續封手續的,預查封的效力消滅。
十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查封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為首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后,對后來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作輪候查封登記,并書面告知該土地使用權、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二十、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后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全部處理的,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部分處理的,對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輪侯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預查封的輪侯登記參照第十九條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并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房屋,被執行人隱瞞真實情況,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轉讓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其行為無效,并可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撤銷不合法的抵押、轉讓等登記,并注銷所頒發的證照。
二十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明知土地使用權、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仍然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的,對有關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十三、在變價處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時,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歸屬不一致的,受讓人繼受原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二十四、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征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后再行處理。
二十五、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原土地用途和出讓年限。
二十六、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協商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裁定將被執行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經評估作價后交由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但應當依法向國土資源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二十七、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裁定送達權利受讓人時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告知權利受讓人及時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生效法律文書進行權屬登記時,當事人的土地、房屋權利應當追溯到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時。
二十八、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時適用本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發前已經進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計算期限。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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